时间:2010-08-11 11:20:19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热点法评
2009年12月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出《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消息一出,大家都松了一口气,暂时不用为电动自行车变成机动车而烦心了。有人认为这是公共舆论的胜利,也体现了国家标准委能够倾听民意、虚心接受批评,“闻过能改”的雅量和风范;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国家标准顺应民生的表现。一片叫好之声。
但笔者不敢苟同。
该标准颁布仅仅五天后,就宣布暂缓实施,一部国家标准的制定与暂缓实施岂可如此草率?这视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何在?
该标准制定的时机是否成熟?是什么催生了该标准的出台?
该标准实施与否涉及亿万群众的利益,为何在制定之初不听取群众的意见?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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