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必须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时间:2010-08-11 11:44:30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协议离婚必须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在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地址: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9楼

邮编:250001          电话:0531-86010268

手机:15806603546     传真:0531-86010568

邮箱:jiandanqinxin1225@126.com   QQ:783703496

网站:www.sdzslawyer.cn   www.sdyps.com

博客:jiandanqinxin1225.blog.163.com

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工商查询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玉琴律师 > 王玉琴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