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求第三者赔偿损失?

时间:2010-08-11 13:00:14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现实生活中,第三者破坏夫妻感情,影响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伤害。那么,当事人可否要求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失呢?答案是否定的,新《婚姻法》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的,无过错可要求损害赔偿。但同时,新《婚姻法》严格限定了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夫妻一方中的过错方,而不包括第三者。因此,当事人不能要求第三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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