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1 13:06:28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之所有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女方在上述期间内,身体上精神上有一定负担,尤其是胎儿、婴儿需要特殊保护,如果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势必影响母亲的身心健康,甚至连带地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因此,在上述期间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十分必要。这是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离婚问题中的具体体现。
但上述规定不是绝对的,有例外情形。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司法实践中,此情形一般为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女方同意离婚、女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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