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0-08-11 13:13:46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男女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同居在一起,不形成婚姻关系,仅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仅就解除同居关系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会受理。但若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女子抚养问题同解除同居关系一并起诉的,法院会受理。其实,同居关系的解除不用经过法院。只要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或直接分手即可,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也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任何分割呢?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平均分割。但若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即应归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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