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1 14:05:56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我国法律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况,属于此情况的,应视为个人债务,应由夫或妻一方个人承担:
一、夫妻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夫妻一方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要达到什么标准法院才会认定为个人债务呢?
第一种情况下,夫妻一方一般要提供书面的或经过公证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第二种情况下,夫妻一方一般要提供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明确的为个人债务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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