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1 14:13:13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男方享有生育权。女方未经男方同意终止妊娠,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有不生育的自由。那么,男方的生育权应如何实现?
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看似矛盾,实则不然。因为,男、女双方生育权产生效力的阶段不同。女方的生育权体现在,女方有权决定是否受孕。在此阶段,男方的生育权处在“休眠期”,还未发生效力。在此阶段,男方不得强迫女方受孕,否则构成对女方生育权的侵害。男方的生育权体现在,女方怀孕后,男方享有生和育的权利。在此阶段,女方不得未经男方同意终止妊娠,否则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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