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是否享有生育权?

时间:2010-08-11 14:13:13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甲男与乙女婚后不久,乙女怀孕。但乙女不想这么早生孩子,在未告知甲男的情况下,乙女做了流产手术。乙女是否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男方享有生育权。女方未经男方同意终止妊娠,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有不生育的自由。那么,男方的生育权应如何实现?

    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看似矛盾,实则不然。因为,男、女双方生育权产生效力的阶段不同。女方的生育权体现在,女方有权决定是否受孕。在此阶段,男方的生育权处在“休眠期”,还未发生效力。在此阶段,男方不得强迫女方受孕,否则构成对女方生育权的侵害。男方的生育权体现在,女方怀孕后,男方享有生和育的权利。在此阶段,女方不得未经男方同意终止妊娠,否则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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