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起诉离婚?

时间:2010-08-11 14:16:32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甲男与乙女婚后多年,感情趋于平淡。甲男最近常常早出晚归,而周围风言风语渐起。一天,乙女在甲男的手机里发现了几条暧昧短信。乙女遂以甲男违背忠实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诉讼请求是否会受理呢?

    答案是不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该条规定只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作为结束婚姻关系的诉讼理由。那么,乙女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乙女应搜集甲男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的短信等证据,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不应以甲男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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