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优点及适用条件

时间:2010-08-11 14:23:05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的离婚方式,“分居满两年,可自动离婚”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们先说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有许多优点:

 一、具有隐秘性。协议离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静悄悄地就可办理,不需要到法院弄得人尽皆知,因此,协议离婚具有隐秘性。这对于不想暴露自己隐私的当事人非常适用。

 二、具有高效性。协议离婚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一般当场就可办理离婚登记。这与诉讼离婚动辄需要几个月相比,就有高效性。

 三、具有经济性。办理协议离婚只需要交工本费就可以,而诉讼离婚需要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比例缴纳诉讼费,因此,协议离婚具有经济性。

 协议离婚具有如此多的优点,那么是不是只要选择协议离婚就好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协议离婚有许多限制条件,不是任何离婚都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决。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

 一、婚姻关系必须合法有效。

 若婚姻关系未成立,或婚姻关系无效,则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

 三、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或受强迫、欺骗而意思表示不真实,都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

 四、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

 当事人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才可以协议离婚。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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