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否申请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

时间:2010-08-11 16:19:52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案例:

    钱某系某公司员工,2009年10月5日,钱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赵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导致钱某右眼球被整个摘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器具费等费用共计30万余元。后,钱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于是,钱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申请,但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钱某已经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且已超过工伤赔偿的数额,故不予受理。钱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

    某公司应给钱某工伤待遇。

王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可进行双重赔偿,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交通事故中已赔偿的,工伤不进行重复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一、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责任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也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是肇事方,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责任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因此,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二、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剥夺。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可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劳动者不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下,就应视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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