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1 16:58:32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基本案情:2006年9月,黑某注册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某为总经理,武某为总经理助理,宁某为市场总监。该公司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将成本78元每盒的产品按780元每盒进行销售。为吸引客户,采取先由客户购买产品然后六个月一周期高利返还,并按发展下线客户的数量给客户发工资和奖金。该公司以上述方式发展客户50人,非法收入85万余元。
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客体上,其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其以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成员资格,并按发展成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发工资和奖金,引诱客户发展他人参加;主观方面,其有非法牟利的故意。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最终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未决犯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本案发生在2006年,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才公布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从旧”原则,应适用旧法;而且从量刑上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从轻”原则,也应适用旧法,因此,本案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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