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1 17:00:11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05年×月×日,于××以朱××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朱××名义交付认购金30万元。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动工建设,构成根本违约,故于××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认购金。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朱××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于××与朱××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按一般法律程序,本案应先由朱××起诉,解除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再由于××起诉朱××,解除其与朱××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如此一来,费时费力,诉讼成本太高。因此,笔者认为可把本案作为一个案件来处理,将朱××、×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案件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认购金。
点评: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和认购金收据上写的虽然都是朱××的名字,但实际上朱××不是真要买房,认购金也不是他付的,朱××的行为更符合隐名代理的法律特征,因此,笔者才将本案做如此处理。从结果上看,达到了诉讼目的,效果还不错。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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