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1 17:23:41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受原告于××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告认购第一被告中价房一套,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出资三十万元,以乙方的名义向××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中价住宅壹套。2、《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完全是甲方以乙方的名义签订,该《协议书》产生的一切所有权利、义务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享有该《协议书》项下商品房的所有权、居住权。”据此约定,2005年3月11日原告以第二被告名义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原告依约缴纳了商品房认购款30万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第一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05年3月11日,原告依约缴纳了商品房认购款30万元,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第一被告根本未履行其义务。根据《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第一被告应于2007年10月31日交房,但时至今日,第一被告仍未交房。据原告了解,被告承诺交付的房屋根本没有开发建设,其行为构成欺诈。第一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第六条第2款约定:“逾期超过一年,认购方有权解除合同。认购方解除合同的,出售方除退还认购方已支付的房款,并按认购金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因此,第一被告应退还原告认购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两项合计60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与第一被告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第一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意见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代理人:王玉琴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