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1 17:29:26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于××,男,汉族,1960年×月×日生
住址: ××
被告: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地址:××
被告:朱×× 男 汉族 1957年×月×日出生
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
2、判令第一被告返还房屋认购金30万元并按认购金金额承担违约金30万元,合计60万元。
事实和理由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职工。2005年3月1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原告以第二被告的名义认购第一被告开发的××中价房,原告支付购房款,因该商品房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同日,第二被告依约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原告依约缴纳了商品房认购款30万元(见收据)。该协议书载明第一被告应于2007年10月31日按约定的交房标准交付该房屋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时至今日,第一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该房屋。据原告了解,第一被告承诺交付的房屋根本没有开发建设,其行为构成欺诈。
综上,原告以第二被告名义与第一被告签订的《中价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被告没有依据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一被告应返还房屋认购金30万元并且依约向原告按认购金金额承担违约金30万元,两项合计60万元。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于××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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