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13 10:25:24 文章分类:法治新闻
我国规定的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本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四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本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方式,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方式,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的方式,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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