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2 15:12:17 作者:马雷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在公诉案件中,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损失的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从古代弹劾式诉讼中,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控诉权,被害人居于原告人的地位。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犯罪也成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主要处于证人的地位,协助追诉部门完成被追诉者进行定罪处罚的任务。直到二战以后,随着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各国逐渐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或者准当事人地位使其拥有独立的发动起诉、申请回避、获知指控罪名及理由以及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2002年英国政府公布了题为《所有人的正义》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强嗲增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找新的平衡,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地位。2003年,英国通过《刑事司法法》,具体规定了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条款,如对限制被害人性生活史的证据或者问题加以肯定,设立禁止双重危险的例外以保护被害人权利等。
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纳入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其与其他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是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较大进展之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比较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或者原因,并可以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有权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符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受到申请抗诉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被害人。等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最重要的程序是形式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我国目前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是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的有效的追偿制度,即使根据判决获得赔偿也很难执行,因此,建立国家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或者设立国家赔偿专项基金来保障被害人的这一求偿权不落空,是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