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26 21:55:53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宁波专业刑事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成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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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魏某是本市某单位职工。去年,他以个人名义先后申领了中国银行、工
商银行、宁波银行等9张信用卡,其间累计消费、提现20余万元,基本用于赌博挥霍
之用。当开卡银行多次催收时,魏某为了躲债,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联系
方式及住址,以此来逃避银行的催收,并在本人对透支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继续透支
套现。近日,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观点: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成忠律师认为,本案中魏某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
罪,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
要表现为下列情形:(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
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金额1万元即可构成犯罪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民警提醒:市民务必通过正当途径办理信用卡,不要委托他人或非法中介机构代办
,进行信用卡消费要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避免恶意透支行为。此外,市民一定要妥善保
管好自己的个人资料,不要将身份证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已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的持卡人
应及时归还透支本息。沈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