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刑事律师:信用卡透支多少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时间:2012-10-26 21:55:53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宁波专业刑事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成忠律师
联系电话:13486080025
客服QQ;7435408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98号三楼。
网址:http://nblawyer.banzhu.com 宁波刑事辩护律师网。


典型案例:魏某是本市某单位职工。去年,他以个人名义先后申领了中国银行、工

商银行、宁波银行等9张信用卡,其间累计消费、提现20余万元,基本用于赌博挥霍

之用。当开卡银行多次催收时,魏某为了躲债,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联系

方式及住址,以此来逃避银行的催收,并在本人对透支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继续透支

套现。近日,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观点: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成忠律师认为,本案中魏某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

罪,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

要表现为下列情形:(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

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金额1万元即可构成犯罪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民警提醒:市民务必通过正当途径办理信用卡,不要委托他人或非法中介机构代办

,进行信用卡消费要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避免恶意透支行为。此外,市民一定要妥善保

管好自己的个人资料,不要将身份证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已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的持卡人

应及时归还透支本息。沈欣

执业机构: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宁波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成忠律师 > 成忠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