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升值部分怎样处理、宁波法院怎么判?

时间:2013-02-05 22:12:27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宁波专业离婚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成忠律师
联系电话:13486080025
客服QQ:7435408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98号三楼。


  核心内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升值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升值,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升值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根据物权不变的原则,夫妻一方拥有的婚前财产是房屋所有权,是一个整体。房屋因为市场价格变化并不能影响其所有权,所以婚前拥有的房屋婚后升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用婚前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出租、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执业机构: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宁波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成忠律师 > 成忠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