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债权律师: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企业间无效借款合同的处理

时间:2013-02-26 15:17:0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尽管从基本法律规定来看,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δ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企业借资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二、企业间无效借款合同的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借款合同的无效处理,却并非简单的返还财产那样简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期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除本金可以返还外,法院对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如δ约定利息,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这样,对于借款人来说,便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对于出借人来说,也可能会得不到任何资金占用的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把握的尺度也各有不同,但总体应是以较为宽松的态度看待经济发展中的这一问题。比如,在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大前提下,有些法院并不主动去收缴已取得之利息,或主动去处罚用款方,只判决借款人归还本金,并用已取得之利息充抵部分借款本金。有些法院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时,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执业机构: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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