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婚姻律师:对“事实婚姻”及“非法同居”如何区分?

时间:2012-11-19 19:04:50    文章分类:咨询集锦


宁波专业婚姻法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成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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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婚姻”及“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债权与债务的处理问题,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做规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解释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直接依据。

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登记的,承认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条例》公布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告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登记的,按同居处理。

执业机构: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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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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