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未戴头盔按常规行驶也担责

时间:2007-12-04 15:25:17    文章分类:事故常识

无证驾驶未戴头盔按常规行驶也担责

  本报讯(记者 贾艳锋) 一按常规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被一顺行面包车撞倒,只因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反而也承担了事故的责任。11月19日,记者从东港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本没有过错的摩托车驾驶员李某也承担了20%的事故赔偿责任。
  2007年5月,王某驾驶公司所有的面
 
包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42km+400m路段时,为躲让对行车辆向右变更方向时,与李某顺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碰撞,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因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负责任。李某之父辩称,李某虽无证,但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所在公司及其驾驶员王某赔偿各项损失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虽主张应由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交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鉴于李某已经死亡,其在事故中的责任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其父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王某作为公司职工,驾驶面包车系为单位执行职务,其在事故中的责任由被告公司承担。据此,依照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由被告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的判决,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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