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30 13:15:1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生命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要受到法律制裁。
直接杀害他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生活中还有“自杀”,甚至“相约自杀”的行为出现,从法律的角度如何定性,由于情形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如下情形:
1、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
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2、单纯自愿相约自杀。
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临时改变主意而未自杀,那么未死亡一方是否构成犯罪?由于这种情形中未死者对自杀身亡者并无欺骗、唆使、帮助自杀等行为,未死者面临的是有无“见死不救”及对此种行为如何看待和处理的问题。因而未死者是否构成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集中在未死者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问题上,其中又主要表现为未死者是否具备作为义务及条件。
未死者对他方的生命是否负有救助的义务?这既无法律的明确规定,也非职业或业务的要求,这里主要是讨论行为人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作为义务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就是相约自杀行为,这就应该引起行为人救助相约自杀他人生命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之所以产生作为义务,是因为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有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法律就要求行为人担负消除因自己先行行为所致危险并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坚定、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所以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因自己先行的相约自杀行为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
但仅有作为义务还不够,未死者还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未死者因自杀昏迷或伤势严重而无法实施救助行为,则不具备这一条件,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时,还要求未死者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他人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如他人当即死亡,或者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也就不符合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条件,从而不构成不作为杀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未死者才能构成不作为杀人,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后果。
3、相约自杀中的一方受托杀死另一方。
在这种情形中,甲乙两人相约自杀,乙要求或嘱托甲先杀死乙,甲再自杀。如果双方都死亡了,当然就无法追究谁的刑事责任了。
但如果甲按照约定或乙的要求杀死乙后,甲自杀未死,或改变主意未实施自杀行为,甲都构成故意杀人。虽然乙是自愿剥夺自己的生命,但却是甲直接实施了剥夺乙的生命的行为,甲对此是明知的,只不过是受托杀人。由于我国刑法不认可经他人同意可以剥夺他人生命,因此,受被害人嘱托杀死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有所区别,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这种情形中,还存在犯罪形态的区分。如果杀死被害人,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杀死被害人,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杀死被害人行为后,因行为人放弃犯罪完成或自动有效地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使被害人生还的,则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4、诱骗他人相约自杀。
行为人诱骗他人自杀,并表示自己也一起自杀,但实际上并没有一起自杀。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诱骗他人自杀的行为,实质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被诱骗者自杀身亡,行为人则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被诱骗者实施了自杀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死亡,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诱骗者在实施自杀行为后,行为人放弃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并且防止住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具体损害结果的情况予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深航空姐自杀事件,有诱骗他人自杀之嫌,当然是否具有犯罪行为,还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5、未死者帮助他人自杀。
这种情形是,甲乙自愿相约自杀,甲为自杀提供了工具、场所等条件或者甲在乙自杀时实施了具体的帮助行为,结果乙实施了自杀行为(死亡或未死),甲在实施自杀行为后未死,或者甲因临时改变主意而未实施自杀行为。
这时,因为行为人有帮助他人自杀的意图和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自杀。我国刑法不允许任何人帮助他人剥夺生命的行为,因此,帮助自杀实质上是帮助杀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参照故意杀人罪共犯中帮助犯的处罚原则从宽处理。
当今社会,人们所面对的来自工作、生活、情感等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小视。当极端的心理健康问题没有得到适当解决时,相约自杀,便逐渐已经成为一个发人深省的社会问题。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对于相约自杀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人们还普遍存在着认识的盲点和误区,一些人在无知想法的支配下,不知不觉地触犯了刑律。每个人只能拥有一次生命,每个人都应当有尊严的生活,我们应当珍爱自己的生命,更应当善待他人的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