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铮律师接受法制晚报采访——买卖个人信息 4种情况担刑责

时间:2010-09-13 11:13:31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高考考生信息网上疯卖 北京考生价更高 法律如何惩处律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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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高考结束,考生个人信息又成为“紧俏商品”。

  据媒体报道,网上自称做了9年考生信息销售的“录取组”称拥有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18个省份的近百万考生信息。北京2万考生信息叫价1000元,高于其他地区考生。

  只要向“录取组”提供的账号打款,买家就会马上收到有考生信息的电子邮件。

  考生信息的“买家”有非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复读机构、招生代理等,一些不法分子也通过考生信息实施诈骗。

  据称,考生信息分别从区县教育部门或者高校的招生部门泄露;也有人利用“黑客”技术进入考试部门或高校的考生数据库窃取信息。

  日前海淀公安分局破获了一起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涉嫌出售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4名嫌疑人被警方刑拘。其中购买个人信息的嫌疑人中包括两名保险公司业务员。

  法律看点1.目前法律对买卖个人信息是如何规定的?2.受害人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解读

  ●关键词·刑事

  买卖个人信息首先面临刑罚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解释,买卖高考生或者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首先面临的是刑事责任。

  买卖信息双方都难逃刑罚。其中对于卖信息的人,所涉罪名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买信息的人所涉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常律师进一步解释,2008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常律师解释,上述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轻易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所以有保密义务,一旦他们为获利违反规定泄露公民信息,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何为情节严重可从4方面判定

  但对于买卖个人信息达到什么程度属于“情节严重”,刑法并没有更细的规定,在实践中需要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具体分析掌握。

  一般从学理上认为,所谓“情节严重”应该从4种情况分析:一是指对被害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给被害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是大批量出售信息且涉及面广;三是获得高额非法利益;四是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都是“情节严重”的表现。

  一般来说,出售高考生信息的主体一般都是教育、招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关键词·民事

  侵犯公民隐私 构成民事侵权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的李青山律师认为,买卖个人信息除可能构成犯罪外,还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构成民事侵权。

  当然,这种侵权主要是精神上的,使被泄露信息的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和不安。

  ●关键词·维权

  接到骚扰电话可向警方举报

  李律师称,高考生或者其他被泄露信息的公民,如果接到骚扰电话,或者认为自己的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会根据举报线索立案侦查。

  即使买卖信息的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可以给予其行政处罚。

  可提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失

  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损失。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李律师指出,按照今年7月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利的,按照其获利数额赔偿;获利数额难以确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缺失,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执业机构: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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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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