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郁杀子的母亲辩护

时间:2010-08-09 10:26:3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8年8月13日上午10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法庭上,她泪流满面、泣不成声,悔恨不已。这是一起非常特别的故意杀人案——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位年仅25岁的未婚妈妈,她亲手结束了刚刚出生的亲生孩子的生命。  

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王某故意杀人一案提供法律援助。2008年8月5日,全国首家专业刑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到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指派我担任王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律师。

作为王某的指定辩护人,凭借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看到涉案罪名是故意杀人,我的第一感觉并不乐观——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是众所周知的严重犯罪,常言道 “杀人偿命”,即使情节较轻,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没有完全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我深知这样的判断为时过早,或许,一切会有所转机。带着些许疑惑和期待,在接受指派当天,我以最快的速度办好了法律手续,到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始了阅卷工作。

通过细致地查阅卷宗材料,我发现,这起故意杀人案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存在很大不同。一个年轻的未婚妈妈亲手杀死了自己刚刚产下的男婴,其中一定掺杂着纷繁的情感因素,蕴藏着复杂的作案动机,恰恰是这些情节,很可能成为对该案进行有效辩护的关键点。都说虎毒不食子,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位年轻的妈妈狠心掐死了自己刚刚生下的可爱男孩?怀着对幼小生命之花早早凋谢的惋惜,带着对这位年轻母亲怪异举动的费解,我来到了朝阳区看守所,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王某。

眼前这个年轻的未婚妈妈,看上去比她的实际年龄还要小。在我们交谈的过程中,无论我如何地安慰、开导,她还是一直低头掩面,黯然神伤,透过她零乱的头发和纤弱的手指,我读到了那双渴望倾诉和帮助的眼神。她说话的声音很小,时而低沉,时而哽咽,在断断续续地抽泣中讲述了自己一路走来梦魇般的经历。

案件经过并不复杂,但发人深省。正如公诉机关的指控,2007年1月2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小陈各庄村11号王某的暂住地内,王某将其刚生下的男婴用尼龙绳勒住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抛尸于将台乡小陈各庄村33号院旁垃圾池南侧。

王某亲手杀死了自己刚产下的孩子,这已毫无争议。可是她何以忍心如此?她的杀子动机是什么?她现在又是什么想法?这些对王某的定罪量刑又会有什么影响?从王某的哽咽中,我看到了一个杀子母亲的绝望和辛酸。

王某出生在我国甘肃省的一个偏远农村,胞四行二,一哥两妹。自小她就离开亲生父母,被过继到姑姑家生活。继父母的娇生惯养,造成了她容易激动,脾气暴躁的性格特点,甚至因为一点小事就会被气得晕过去。8岁的时候,一次和哥哥的争执,让她得知了自己的身世,这对她打击很大。从此,她变得性格古怪、孤僻,总觉得自己在家里是个局外人,没有人爱,没有依靠,在学校里,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和同学们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张,逐渐开始自我封闭,一次和同学的吵架,竟然让她离家出走了一个星期。

2000年,在结束断断续续的初中学习后,王某转到了一所轴承技工学校读书。2002年毕业后,她只身一人,千里迢迢,远赴厦门,在一鞋厂当起了打工妹。面对远离家乡的不适和工作环境的艰辛,她辛辛苦苦地干了四个月,最终还是无奈地辞掉工作,打道回府。屡屡碰壁的工作经历,家人无奈的声声叹息,让要强、偏执的王某陷入了深深的自责——自己不是父母亲生,但他们对自己却一直不薄,二十多年,何以为报?难道真的是自己命苦吗,她不信!于是,带着对现实境遇的愤愤不平和对未来生活的一线憧憬,2005年,她不辞而别,来到北京。

2005年底,在北京打工刚刚半年的王某认识了东北汉子董某。董某在北京打拚已有两年,自己开了家小旅馆,也算小有成就。他比王某大整整十岁,王某觉得董某人很老实,对自己也不错,孤身一人的她感觉找到了依靠。两人结识后,彼此觉不错,感情迅速升温。随后,王某放弃了自己原来的工作,转到董某开的旅馆帮忙,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王某怀孕了,面对仍然艰难的生活处境,现实的他们放弃了这个孩子。其实,在一起生活的日子里,两人也会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感情还算不错。直到2006年底,两人因为经济上的问题大吵了一架,王某一气之下离开了董某。就在这时,一个姓李的男人闯入了王某的生活。李某是董某的朋友,和王某也认识了一段时间,给王某的印象并不坏。在王某赌气和董某分居的日子里,别有用心的李某在本来并不复杂的问题上添油加醋,火上浇油,空虚失意的王某一时乱了阵脚,面对李某潮水般猛烈的花言巧语和求爱攻势,几天后,王某和他住在一起了。正是王某的这一选择,让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在和李某同居一个月后,李某突然提出要回老家看媳妇、孩子,王某这才恍然大悟:李某已有家室。在感觉被骗的屈辱和失落中,王某愤然离开了李某。其实,在她和董某分开的日子里,董某一直在找她,希望能够重归于好。别无选择的王某又回到了董某的身边。很快,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她很清楚——这孩子不是董某的,而是李某的。王某的噩梦由此开始了。

想起董某得知她怀孕后的喜悦表情,王某一直不敢,也不忍心对董某说出实情。看着自己一天天隆起的肚子,她忐忑不安,无所适从。直到2008年初的一天晚上10点多,王某突然感觉肚子一阵剧痛,为了掩饰怀孕,她支开了朋友,当晚11点多钟,一个人在住处生下了孩子。看到刚刚出生的孩子,无助的王某想到将来无法面对董某,面对孩子,面对家人,还不如让他一走了之!于是她用颤抖的双手把床头灯绳割断,在孩子纤细的脖子上紧紧绕了两周,闭上眼睛,用直冒冷汗的双手用力拽了一分钟......

王某的经历的确让人同情,也让人叹息。从她的讲述中,我看到了一个内心矛盾、压力过大,苦苦挣扎的未婚妈妈。但孩子的生命必须得到尊重,法律的正义应该得到伸张,王某的行为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如何让王某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成为我辩护的目标。从专业刑事辩护的角度看,这是一起非同一般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犯罪动机的特殊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给这起案件创造了辩护空间。

王某特殊的生活经历背景,以及她到案后的表现,也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公安人员怀疑王某精神异常,于是委托北京市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科给王某做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让人大吃一惊,原来王某患有抑郁症,她在杀害自己亲生孩子的时候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控制能力削弱,被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这个鉴定结论给王某带来了新的生机,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是法定的情节。

开庭时,表示认罪服法的王某始终情绪低沉,久久不语。在法庭调查中,面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案发现场照片,她掩面而泣,不忍再看,在法庭辩论中,也没有提出任何辩解意见。作为她的指定辩护人,我深知,法治的理性应当驾驭朴素的情感,辩护人的职责需要我发现,并向公正的法庭陈述——从王某令人不解的行为中发现有利于被告的点滴细节。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我选择了为王某作罪轻辩护,提出王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生命的价值是等同的,即使是刚刚出生的婴儿。但是王某杀害自己刚生产的婴儿,这与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危害严重的故意杀人相比,有其特殊性。从行为对象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亲情关系,其杀害自己刚刚生产的婴儿,与杀害已有一定生活经历、对社会有一定感知的成年人相比,毕竟有所不同;从作案动机看,王某受其身世背景、生活经历的影响,长期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控制能力削弱,无预谋,只是一时的想法,想到孩子生下来要受苦,还不如没有这个生命,于是采取了极端的做法;从作案后的表现看,王某作案后无逃跑等躲避行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王某杀害自己刚刚生产的婴儿,与一般故意杀人相比,在犯罪对象、犯罪动机、危害程度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其主观恶性相对不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对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同时,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科鉴定结论证实,王某为抑郁症,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王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抑郁症的疾病期,其行为与其病态精神密切相关。其因为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而实施杀人行为,《刑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我还从刑罚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提出应当对王某处以较轻的刑罚。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和威慑一般人不敢犯罪。同时,只有到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一方面,王某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王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亲情关系,其将来很长一段时间还要受到良心谴责和精神折磨。因此,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就足以起到刑罚的威慑、教育作用,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8年9月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故意杀人案获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法院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给了王某一个重生的机会。

近年来类似的溺婴案时而发生,这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值得强烈关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打工女“溺婴”现象值得我们思考。我国人口流动较大,特别是城市出现了大批外来打工者,相当一部分是未婚的女性打工者。这些女孩年纪轻,文化程度低,社会责任感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她们从落后地区出来,到了经济发达地区后往往会有失落感,心理压力大,容易感到孤独。同时她们又正处于婚恋年龄,有很强的情感需求。在这种矛盾下,她们就很容易出现未婚性行为、未婚同居的现象。一旦未婚怀孕就易作出极端行为。而当极端事件出现后,对具体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从某种角度来说可能已为时过晚,我们应当防患于未然,共同关注这一弱势群体,给她们必要的法制宣传和心理辅导,让她们感到社会的温暖,从源头上避免悲剧的重演。

本文作者常铮印象:

初见常铮,微微扬起的眼角,抿嘴即现的酒窝,很难把她与看似冷酷的刑事辩护联系起来。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通过电话交流,很快认定常铮就是要找的律师,但见面后,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传统印象,尤其是对女律师的固有看法,让他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真的是她?”然而,常铮用精彩的执业表现和出色的辩护效果,完美诠释了优秀和美丽的和谐相融。

谈到法律援助,常铮认为,提供法律援助与经济效益没有什么关系,费时费力,还不讨好。但是,扶助贫弱群体是律师应有的正义之举,如果能通过律师的努力实现法律面前的真正平等,那比个人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更有意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也许艰辛,但我很享受。”常铮微微一笑,既从容,也淡定,基于自信,源于执着。

执业机构: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常铮律师 > 常铮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