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31 17:51:28 作者:高书波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委托,经法庭批准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自接案后,对全案进行了调查、分析,通过刚才庭审,已掌握全部案情。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加工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并无争议。被告于2007年7月28日施工完毕,试井两天,水质、水量由原告满意后并于31日口头验收;于8月2日通知被告前去支款,被告***当夜将款提走,至此应视为合同履行完毕(见原告提供的8月2日‘支打井款26200元’证据)此期间无争议。
二、被告诚恳的尽了承揽方的附随义务。原告诉称‘8月2日大量泥沙泛出’,如果白天泛泥沙,当晚原告是不会给钱的。8月8日原告通知我方说有泥,被告***8月10日前去原告处并拍有井周围塌陷的照片(原告没有让被告当场抽水验看是否出沙),告知原告如出沙是填方有问题,依协议二项3条填方由原告承担;原告也承认填方时停电断水,是干填的;打井施工无问题。填方用水阴实,这是老百姓都知道的常识,在双方验收交接时被告曾再三告知,对此已尽告知义务。原告又说管不合格,找管厂解决;被告8月14日、18日两次去人协助,原告8月14日扣被告人质未果,18日又殴打绑架被告***、职工***;***被打掉四颗门牙,故此原被告双方僵局。应法庭电话通知原被告2月2日到法庭见面调解,原告无故不到。由上述过程可见被告在本案中态度之诚恳、诚信。
三、被告不承担因井管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一’项言明‘本深井采取工时费包干形式,材料由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此条是凿井合同的从合同,被告是受托人;管厂的质量报告也写明委托方是‘新东团纺织品加工厂’,管厂直接将管送交的原告。依据委托合同规定,受委托人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我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委托后果不承担责任,更不承担因井管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水泥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我方采用劣质井管导致成为废井;但下管时由管厂、原告、我方三方监督作业,由原告亲自验收对井管质量无异议时才下井的,当时并没有发现管有问题。被告只是对原告提供咨询意见,没有义务替原告验收。
四、原告‘因井管劣质导致废井’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3月29日原告向法庭提出将井与井管申请损坏技术鉴定,被告3月30日向法庭邮寄提供了井管的技术数据;原告又称该井已填平无法鉴定。为了公平原则被告与法庭耐心等待鉴定结果,但原告对现有井管直到10月7日开庭也未鉴定。
原告的提供的光盘记载的井径与本案争议的井管尺寸不符,根本不是一个井;据原告说原井已被填平。
井管质量是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称‘劣质井管’主张没有相应证据,没有提供‘井’不合格的证据。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证明被证对象;证据与井管质量、井损坏无关联性,与井损坏没有因果关系,更不能证明井损坏与被告存有因果关系。损坏数额证言不符合证据规则,相关人员都不到庭,无法质证。
五、我方不是适格的被告
管不合格应以管厂为被告,我方不是适格的被告;
但愿以有独第三人身份参加配合;法庭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希望法庭依法采纳我方意见。
再次感谢为本案公正审理付出心血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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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高书波
2008\10\8
昨日开庭,因时间晚没有辩论;写好代理词快件邮寄。因打印故障,存在博客;转帖要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