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时间:2011-04-24 16:35:5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申诉状

申诉人:*** 女 **岁 汉族 农民 犯罪人****之女 住*****************

代理人:高书波 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诉请求:

请求审判监督机关变更对申诉人的刑期计算,将侦查机关的‘监视居住’计入刑期。

事实与理由:

犯罪人***自2010年5月22日被采取强制措施,24日因故伤害,由侦查人员指定地点、看管治疗,后转到某拘留所监视‘居住’;始终处于持续的、不间断的直接监控之中;虽然名义改为监视居住,实质仍然是被强制拘留,其形式与地点都不合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被监视居住仅指‘固定住处’,****固定住处是武强县***村,不是深泽某拘留所。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杜绝以连续传唤、拘传监视居住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羁押场所或公安机关,更不能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4-12-18)‘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羁 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同时,必须提出,把执行监视居住自行变成羁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转告有关机关,今后对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要切实按照公安部1979年12月28日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即:“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监督考察。”  

    综上,****的监视居住地点、场所、方式与看管人员都不合法;监视居住实为变相羁押。故此申诉,将侦查机关对犯罪人***的‘监视居住’计入刑期。

此致

深泽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高书波 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判决书一份

执业机构: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衡水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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