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4 16:29:5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被告人****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当事人同意,出庭为其辩护。现在,我根据刚才法庭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
一、 被告人****不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预谋人,组织人、具体犯罪操作人;不是主犯。
笔录卷3页2行被告人***说:“我和*****认识是通过在一起赌博认识的,当时我俩都输钱了,就开始琢磨挣钱快的门路。***说倒腾原油能够快速挣钱,说他能偷到原油.......我俩商量好后就开始干起来了。”这说明发起犯罪犯意的不是被告人****。4页14行“由***开着我这辆凯马货车来到武强县,后由张**把车开去偷油”。5页倒11行“过了一段时间,张**给我打电话说不行了,偷油的时候被发现了。”这说明联系人不是被告人许**。6页首行说与刘**“是开始通过张**认识的。”10页8——10行“有时候老刘(刘**)跟我打电话要油,我就跟张**和**他们联系,.......有时候老景和河子他们去偷油我就跟老刘联系。”16页倒6行“老刘跟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油,我当时没有,后便与张**联系好去偷油。”这说明作案组织人、联系人都不是被告人许**。11页5——7行“次数太多了,我也记不清了,基本上都是和刘**联系好了后,我就把车送去。让老景或河子他们去偷油,偷完后交给我就卖给了老刘(刘**)了,具体情况我说不出来。”这是被告人王**在结尾时对全部案情的基本概括,也证实了预谋犯罪的人、组织人、具体犯罪操作人都不是被告人许**。所有被告人王**的笔录都没有提到被告人许**有预谋、组织、联系犯罪的事实。笔录71页7行侦查人员在结束讯问被告人肖**前问“你们盗窃原油如何分工?”被告人肖**说“由许**联系盗油车辆。”这是对所有共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的高度总结性概括。被告人许**讯问笔录37页末行、40页11行、41页倒10行、42页倒9行都是说每次作案都是“张**给我打电话.....”。2011年3月4日被告人许**会见笔录2页6行“是雇我的车,**打电话叫我接。”会见笔录3页4行说:“每次都是**打电话,我接人七次,我都没有预谋。”在七次犯罪中的作用是“用车。”以上被告人王**、肖**供词与许**供词互相印证,都能证实被告人许**不是预谋人、组织人、具体犯罪操作人。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发起犯意、预谋、组织、领导犯罪活动的不是被告人许文志;本案是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具体破坏行为是在输油管道上打眼,打眼人不是被告人许**;具体操作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
二、 被告人***具有从轻情节
1、 被告人许**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许只管开车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犯罪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应定为本案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 3条“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许**的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年龄因素(该人已经**岁,因犯罪后精神压力过大身体素质明显大大下降),这次受惩处服刑出狱后就以经进入老年人行列,基本失去再犯能力;本律师建议在量刑时对其减少基准刑的30%。
2、被告人许**有坦白或特别自首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许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主动坦白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据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0%。
3、 被告人许**有立功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揭发打电话的犯罪发起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打眼人等同案主犯;协助侦破,具有争取的立功表现。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建议减少基准刑5% 。
4、 被告人许**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本项与2项不重复减刑。
三、具体量刑意见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2、(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据此,假如被告人起点刑定为*年,基准刑定为1*年;先用从犯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则*年-(*X30%)=*年;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年-坦白或特别自首情节(*x10%)-有立功表现(*x5%)+前科劣迹(*x5%)【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建议不超过5%】=*年;为3年。
综合考量,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缓刑为宜。
以上意见,恳望合议庭采纳。
谢谢!
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书波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