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例

时间:2014-07-31 08:23:04  作者:龚思永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

2013年5月,绍兴上一服饰商行与湖州墨兰服饰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上一商行向墨兰公司购买了一批涤纶围巾,货款总额为32万元。上一商行预付了货款总额的30%作为定金,并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后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墨兰公司一直未能交货。上一商行数次催告,并给与宽限期,但墨兰公司仍未能交货,甚至尚未安排生产。

【律师建议】

上一商行找到龚思永律师咨询,询问解决方案。经过交谈,龚思永律师得知,由于已经过了销售季节,上一商行已经不需要这批围巾。龚律师遂建议:第一步,由于上一商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已无履行必要,首先应解除与墨兰公司的合同;第二步,合同解除后,再追究墨兰公司的赔偿责任及其它责任。

上一公司于是按照龚思永律师的建议,于2013年8月10日发函通知墨兰公司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办案过程】

之后,根据上一公司的委托,龚思永律师将此案起诉到德清法院,诉请法院:

1、确认墨兰公司于上一公司之间的合同已解除;

2、判令墨兰公司全额退还上一公司支付的预付款;

3、判令墨兰公司向上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4、判令墨兰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结果】

开庭当天,墨兰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由于我方诉前准备充分,程序合法,墨兰公司自知于法于理都无赢面。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墨兰公司全额退还预付款及收取的定金。上一公司出于诉讼效率考虑,同意放弃另外一倍定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本案中,之所以首先应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因在于:一、季节已过,上一公司购买这批围巾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二、彻底否定掉对方后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三、为后面的赔偿等诉讼请求做铺垫。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解除后,墨兰公司应当返还预付款自无异议。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7条。

3、关于合同解除后,能否适用定金罚则,有一定争议。龚思永律师经研究相关法条,探寻法条之间的内在逻辑,认为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一款:“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定金罚则适用的情形,此种情形与合同法第94条中第4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的情形完全一致。所以,此情形下,上一商行一方面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也有权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即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执业机构: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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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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