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方式不当 债主责任难逃

时间:2012-07-31 13:15:39  作者:邓益忠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 王先生驾驶着农用三轮拖拉机与李女士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几天后,李女士和三个朋友一起来到王先生的暂住地,找他商量赔偿的事。

  为了防止王先生逃跑,李女士一直抓着王先生的手腕,并将其从屋里拉到了院内,同时拨打了110报警。在院子里,王先生趁人不备逃跑,后向苏州河南岸游去。第二天,在苏州河内找到王先生的尸体。经公安机关认定,其属于溺水致吸入性窒息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随后,王先生的家人,将李女士等四人告上法庭,并索要各项赔偿共计七十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李女士等人对事件发生的过程表示认可,但她始终强调,他们去王先生住处协商赔偿修车款一事,是主张自己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朋友一起找王先生索要赔偿的做法不妥,与王先生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其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判决李女士等四人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八万余元。

[律师意见]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讨债方式的选择需要慎重。在我国法制环境日益改善的今天,公民完全可以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债权。本案中李女士和王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门已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赔偿问题也应该通过交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解决。而李女士为追债对王先生有拉扯的行为,并且在王先生跑出住处后进行追赶,使得他被迫选择跳入河中,并最终溺水身亡。李女士为自己不当的讨债行为付出了代价。

现实中,一些债权人还委托讨债公司代为讨债。虽然法律允许公民委托他人代为追债,但只要受委托人在追债的过程中采取了非法手段,委托人就有承担责任的风险。

供稿: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邓益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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