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4 16:29:19 作者:姚志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近日笔者在办理一起破坏通信设施罪刑事辩护过程中,通过细心工作,发现被告人存在重大立功情节,但检察机关起诉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均没有提及,后经辩护人积极辩护,该重大立功情节最终被法院认定。
该案系一团伙犯罪,被告人三人共同实施盗窃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得手后将电缆中铜线抽出后进行出售。辩护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后发现:被告人系盗窃成功后,回住处过程中被抓获,并随即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时向公安机关交代,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也参与了当天的盗窃行为,并交代了其具体住所。
对该事实在公安机关的抓捕记录明确写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被告人交代,很快在王某的住处将其抓获。由于三被告人住处是一仓库,具体位置并不十分确定。辩护人认为,如果仅仅交代王某的住处,而不协助公安机关到现场指认,公安机关很难认出王某并确定其具体住处从而成功将其抓获, 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中却没有提到被告人立功情节。
辩护人发现后认为:1、公诉机关不仅应当提供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对于被告人最轻的证据材料也应当提供;2、从公安机关的抓捕过程可以看出,王某在我的当事人抓获后不久,很快就被抓获。而公安机关此前并未掌握这伙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没有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到现场指认,公安机关很难认出王某并确定其具体住处从而成功将其抓获;3、王某被抓获时有可能看到了被告人。
在向公诉机关、法院充分表达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公诉机关终于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确实带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将王某抓获的书面证据。经法庭询问,被告人王某承认,被抓时确实看见被告人在现场,该证据最终被法庭采信。由于王某涉嫌破坏通信设施罪,且罪行极其严重,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被告人成立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