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表

时间:2010-11-12 15:19:46    文章分类:诉讼知识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

 法律依据

       
接 受

案 件
 、

立 案

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4小时

《程序规定》第159条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控告人

7日内

《程序规定》第86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7日内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10日内

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送达《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7日内

《程序规定》第164条

检察院要求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5日内

扣 押
 、
冻 结

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解除扣押,及时退还

3日内

《程序规定》第217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冻结期限为

6个月

《程序规定》第229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

冻结的存款、汇款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3日内

《程序规定》第230条

传唤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

《程序规定》第175条

拘传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

《程序规定》第50条

取 保

候 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7日内

《程序规定》第65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刑诉法》第58条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5日内

《程序规定》第72条

复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及时作出复核决定

7日内

没收保证金决定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7日内

《程序规定》第80条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5日内

《程序规定》第81条

复核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复该决定

7日内

监视

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刑诉法》第58条

 

 留

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及时办理

3日内

《刑诉法》第69条

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

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

至30日

身份不明的,应呈请批准,自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计算拘留期限

30日

《程序规定》第112条

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报经批准

24小时

《程序规定》第111条

拘留后除特殊情况或有碍侦查外,应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24小时

《刑诉法》第64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讯问

24小时

《刑诉法》第65条


 捕

对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检察院

3日内

《程序规定》第120条

认为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复议的

5日内

《程序规定》第121条

复议意见不被接受,需要提请复核的

5日内

执行逮捕后应及时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24小时

《刑诉法》第71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讯问

24小时

《刑诉法》第72条

 

 侦


 查

 、

 羁


 押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个月

《刑诉法》第124条

案情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1个月

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

2个月

《刑诉法》第126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126条延长期限后仍不能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2个月

《刑诉法》第127条

在侦查中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及时呈请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5日内

《程序规定》第130条

身份不明的,应呈请批准自查明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限

1个月

《程序规定》第131条

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请检察院批准

7日内

《程序规定》第127条

认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需要复议的

7日内

《程序规定》第266条

复议意见不被接受,需要提请复核的

7日内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及时补充侦查完毕再移送审查

1个月

《刑诉法》第140条

看守所应当在期限届满前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7日前

《程序规定》第150条

执行

看守所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将罪犯交付执行

1个月

《程序规定》第275条

执业机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勋律师 > 王勋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