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12 15:19:46 文章分类:诉讼知识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
法律依据
接 受
案 件
、
立 案
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4小时
《程序规定》第159条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控告人
7日内
《程序规定》第86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7日内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10日内
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送达《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7日内
《程序规定》第164条
检察院要求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5日内
扣 押
、
冻 结
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解除扣押,及时退还
3日内
《程序规定》第217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冻结期限为
6个月
《程序规定》第229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
冻结的存款、汇款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3日内
《程序规定》第230条
传唤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
《程序规定》第175条
拘传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
《程序规定》第50条
取 保
候 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7日内
《程序规定》第65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刑诉法》第58条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5日内
《程序规定》第72条
复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及时作出复核决定
7日内
没收保证金决定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7日内
《程序规定》第80条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5日内
《程序规定》第81条
复核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复该决定
7日内
监视
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刑诉法》第58条
拘
留
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及时办理
3日内
《刑诉法》第69条
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
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
至30日
身份不明的,应呈请批准,自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计算拘留期限
30日
《程序规定》第112条
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报经批准
24小时
《程序规定》第111条
拘留后除特殊情况或有碍侦查外,应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24小时
《刑诉法》第64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讯问
24小时
《刑诉法》第65条
逮
捕
对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检察院
3日内
《程序规定》第120条
认为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复议的
5日内
《程序规定》第121条
复议意见不被接受,需要提请复核的
5日内
执行逮捕后应及时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24小时
《刑诉法》第71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讯问
24小时
《刑诉法》第72条
侦
查
、
羁
押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个月
《刑诉法》第124条
案情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1个月
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
2个月
《刑诉法》第126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126条延长期限后仍不能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2个月
《刑诉法》第127条
在侦查中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及时呈请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5日内
《程序规定》第130条
身份不明的,应呈请批准自查明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限
1个月
《程序规定》第131条
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请检察院批准
7日内
《程序规定》第127条
认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需要复议的
7日内
《程序规定》第266条
复议意见不被接受,需要提请复核的
7日内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及时补充侦查完毕再移送审查
1个月
《刑诉法》第140条
看守所应当在期限届满前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7日前
《程序规定》第150条
执行
看守所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将罪犯交付执行
1个月
《程序规定》第27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