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长带人强拆他人房屋获刑又赔钱

时间:2011-11-20 15:31:12    文章分类:思考智慧

只为多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在未明确土地权属之前,村民组长吴某竟带领40余人将他人房屋、猪圈强制拆除,更胆大妄为的是,当民警赶往现场后,吴某又带领村民将警车砸毁。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五个月。同时通过法院调解,吴某与四户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四户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9726.08元。

    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团山村李村组村民认为,敬亭山茶场长山分场戴某等几户人家建房所占土地系李村组所有,遂要求村民组长吴某处理此事。2011年6月11日,吴某组织李村村民组49户村民开会,安排村民轮流值班防止戴某等人继续建房。此后,因戴某继续建房,且双方协商未果,吴某于6月14日上午带领村民40余人携带铁锤、锄头等至敬亭山茶场长山分场,带头使用铁锤砸击戴某的房屋。其他村民见状与其一同将戴某的一间房屋、两间猪屋拆除。此后,吴某带领村民与汪某、陈某两户协商未果,吴某又于6月15日下午带领村民40余人将陈某的五间猪屋、汪某的两间房屋、夏某的三间猪屋拆除。为阻止飞彩派出所民警取证,被告人吴某带头持铁锤将现场执勤的警车前挡风玻璃、右前侧车窗玻璃砸碎,其他村民见状也上前将警车右后侧车窗玻璃、后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44748元。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戴某、夏某、汪某、陈某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吴某与四户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四被拆迁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726.08元。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警车部分被损毁所造成的损失,表示不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同时对被告人吴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持铁锤等物损毁他人财物,价值447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吴某亲属赔偿了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放弃赔偿并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执业机构: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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