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可否买卖?

时间:2011-12-01 19:24:07    文章分类:房产纠纷

 厦门房价节节攀高,一些无产权证的房屋因其价格稍低于市场价而受到部分人的青睐,没有产权证的二手房的买卖大量存在。购房者本欲购买一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产,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又变卦,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要求退还定金,房东不允,购房者告上法院。近日厦门中院对这一特殊房产买卖纠纷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这起纠纷,法官采用了理论界的观点,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并不真正导致合同无效。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包括开发商未交土地出让金无法取得产权证、房子被开发商抵押没拿到产权证、军地共建房、违章搭建等类型。

  引起纠纷的是一栋军地合建的住宅,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合法,只是地方管理部门不能办理部队生活用地的房屋产权。2003年4月,杨先生(化名)通过拍卖方式购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成交价为47万余元。

  2005年1月15日,刘先生(化名)与杨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杨先生将该房屋以66万元的价格卖给刘先生,同日,刘先生支付了3万元定金。过两天,杨先生通知刘先生到拍卖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缴交所约定的房款,但刘先生没有来。原来刘先生见房子没有产权证,又改变主意不想买了。2005年1月19日,他向杨先生发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定金。杨先生见状也不答应,双方协商不成,刘先生便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因而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诉。刘先生认为,杨先生出卖的房产至今未能领取权属证书,买卖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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