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6 09:29:20 文章分类:房产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合同中一方改变土地用途,将承包地用于永久性非农用途,例如将承包地用于采矿等情况、实践中大量存在土地出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租人并在该土地上建起房屋、厂房,也未获得相关建筑审批手续。法官在此类案件纠纷中难以取舍。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及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法院面对这种情况常常困惑,如何确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该问题的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