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时间:2011-07-27 12:38:41  作者:刘冰律师  文章分类:

一、原裁决审理查明,被告存在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应支持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原裁决查明,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原告于2004年5月27日入职,被告至2009年10月才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显然未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被告应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要求: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原告户籍类别为非农户,被告未为原告缴纳五险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被告存在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超过仲裁时效。

首先,原告的仲裁请求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是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时就明确告知:“补缴社会保险不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仲裁请求只保留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支付工资。

现原裁决审理查明,被告确实存在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理应支持原告的第1项仲裁请求。

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23日向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原告曾于2011年2月24日递交仲裁申请,仲裁委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超过一个月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而被受理)。原告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再次,原裁决认为,原告于2004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当月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原告认为,假如原告仲裁请求是补缴社会保险费,也未超过仲裁时效,因为仲裁时效出现了中断的情形。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008年1月1日之前,原、被告并未发生争议,故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也未赋予劳动者因不缴纳社会保险而行使解除权。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自2008年5月1日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起算日期为2010年7月,因为缴纳社会保险是被告的义务,2009年10月被告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由于被告履行部分义务导致仲裁时效中断而重新起算,在2010年8月,被告又为原告缴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被告又因为履行新的义务而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事实上原告并不是农民工,所以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和3月15日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客观存在,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请求贵院纠正原裁决的错误,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月平均工资2838.48元,在被告处工作7年,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9,869.36元。

三、被告未足额支付2011年2月份工资,应补齐。

原裁决查明,合同约定,原告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被告只支付了1,028元,并未足额支付工资,故被告应补齐未支付的工资172元。

四、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户籍类别为非农户,被告应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原告认为,依据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为非农户,应享受五险待遇,因被告以农民工身份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现不能以非农户身份再办理社会保险,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社会保险损失。

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社会保险损失为社会保险账户损失和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7,941.42元。

社会保险账户损失为:14,861.42元。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为:失业保险待遇770元*4个月=3080元。

被告虽是**区的企业,但就行政区划来说,**区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应执行**区及**市的社会保险规定,不能以享受税收政策而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请人民法院考虑以上意见,给劳动者一个公正判决。

                                   代理人:刘 冰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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