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06 01:35:4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1,女,45岁(1969年6月◑◑日出生)。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1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2,男,48岁(1966年11月◑◑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女,52岁(1962年9月◑◑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关×,男,55岁(1960年1月◑◑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1、苏×2、王×、关×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1、苏×2、王×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苏×1、苏×2、王×及原审被告人关×,听取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审查意见和苏×1、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5月23日8点30分许,被告人苏×2、苏×1、关×、王×及刘×1(另案处理)等人,因拆迁补偿问题到镇政府上访,围堵镇政府大门并阻止公务车辆出行。民警、镇政府镇长助理朱×到现场维持秩序,引导公务车辆从大门一侧向外行驶,由于被告人苏×1等人阻碍车辆出行,朱×在阻拦苏×1过程中与其发生肢体接触,并相互推搡。被告人王×、关×、苏×2及刘×1等人见状上前对朱×进行拉拽、推搡,在此过程中致使朱×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所受伤为轻伤。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苏×2、王×、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苏×1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苏×1的供述证明:2011年9月她因扰序被行政拘留5天。2012年5月23日早上八九点左右,她来到镇政府上访,发现镇政府门前有十几名同乡,有苏×2、许×、黄×、关×、李×、王×、刘×等人。后看到镇长从楼里出来要上车走,大家急了,于是就把镇长的车拦住了。车被拦下后村书记张×1从车上下来了,下车后就指着李×骂,李×还嘴骂,后两个人就要动手,被周围的人拦住了,当时双方就僵持在大门口。她当时在大门口站了没……
本案委托人在一审被判处了实刑,在律师的努力以及委托人的配合下,二审成功改判缓刑。本案是李静律师援藏回京后的第一个刑事案子,宣告缓刑使委托人不再进监狱服实刑,二审改判是成功的辩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