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梅等行贿案

时间:2011-02-20 10:48:2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行贿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7-12) 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行贿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梅,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幸福小区14楼6门7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艳辉,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北京市平谷区广播电视中心文艺部编导,住北京市平谷区园丁小区甲4楼2单元2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新,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佐枝,女,1973年4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34号院10楼6单元7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静,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5)第624、626、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犯行贿罪,于200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梅、被告人王艳辉及其辩护人王志新、被告人付佐枝及其辩护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月间,被告人王艳辉、李红梅、付佐枝伙同马所琴(在逃)为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森林垫资2180万元人民币,在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注册华港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息。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被告人李红梅等人的虚假垫资行为被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王卫(另案处理)发现,218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被工商局依法冻结。同年3月,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等人通过赵永胜、马云(均另案处理)向王卫行贿共计85万元人民币以达到解冻资金、获取营业执照的目的。后王卫仅以“无照经营”为由对被告人李红梅作出处罚,并擅自决定将2180万元注册资金解冻,同时通知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核准华港公司注册成立。同年3月29日,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发放了华港公司的营业执照,后被告人李红梅等人将218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逃出华港公司。

2004年10月11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红梅从其住处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后被告人李红梅提供被告人王艳辉的工作单位,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王艳辉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侦查人员在李红梅的带领下,将被告人付佐枝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且被告人李红梅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提请本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红梅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王艳辉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王志新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艳辉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后,能够如实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佐枝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李静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付佐枝系初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月间,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在调查北京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出资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有问题,遂通知昌平工商局执照登记处暂缓发放营业执照,并冻结了218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后,为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杨森林非法垫资的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及马所琴(在逃)等人通过赵永胜(另案处理)联系到时任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队长的马云(另案处理),委托马云向负责处理该案的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王卫(另案处理)行贿,以避免受到相应处罚。

2004年3月19日,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根据马云、赵永胜的授意,将筹集到的行贿款人民币50万元交给赵永胜,由赵永胜转交给马云,并由马云向王卫行贿。

2004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根据马云、赵永胜的授意,再次筹集了行贿款人民币30万元,委托赵永胜转交给马云,由马云向王卫行贿。

2004年3月26日,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与赵永胜等人到北京市工商局执法队找王卫商谈解冻华港公司注册资金之事时,通过赵永胜向王卫行贿人民币5万元。赵永胜于当日在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楼前停车场将5万元人民币交与王卫。

综上,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通过马云、赵永胜共向王卫行贿人民币85万元。

2004年10月1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李红梅从其家中带到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李红梅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认了其伙同王艳辉、付佐枝等人向王卫行贿的事实,并提供了王艳辉、付佐枝的住址,后侦查人员根据李红梅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王艳辉、付佐枝带至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王艳辉、付佐枝亦如实供认了其伙同李红梅、马所琴等人向王卫行贿85万元的事实,但检察机关当天未对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立案,亦未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23日,海淀检察院对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依法立案,侦查人员于当日通过电话将被告人王艳辉、付佐枝传唤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

1、被告人李红梅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4年1月间,其与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为杨森林注册公司一共非法垫资2180万元,结果被市工商局执法大队发现,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当时负责查办此事的是王卫,其与杨森林等人就开始托人找王卫疏通关系。后王艳辉通过她的一个亲戚叫赵永胜,找到平谷工商局执法大队的马云,马云答应帮忙。2004年3月19日,王艳辉说赵永胜提出要50万元先去“趟趟路”,其就与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凑了50万元,交给了王艳辉和她爱人。第二天王艳辉说赵永胜已经把钱给王卫了,让其等消息。过了3天,王艳辉打电话说钱不够,还要30万元,其与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又凑了30万元,交给了赵永胜。又过了2天,王艳辉通知其到市工商局执法大队作笔录,3月25日赵永胜带着其去执法大队见到王卫,王卫说事情他已经知道了,还问其为什么不早找他,这件事按照无照经营处理,还要罚款30万元。后王艳辉等人就跟着工商局的人去交了罚款,其在工商局作完笔录就一起回了平谷。但由于不放心,3月26日其与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赵永胜等人又去执法大队找王卫,是赵永胜与王卫联系的,赵说王卫还要5万元,是给法制科的,给了钱就能出执照。其与王艳辉等人就又凑了5万元,但怎么给王卫送的其不清楚。后来杨森林拿到了执照,并给了其11万元利息。

2、被告人王艳辉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4年1月间,其与李红梅、付佐枝、马所琴帮杨森林在昌平注册公司,一共非法垫资2180万元,结果被市工商局执法大队发现,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后来其得知负责查办此事的是王卫。2004年3月,其通过其同学陆京京的爱人赵永胜找到平谷工商局执法大队的马云,让马云帮忙找王卫疏通关系。几天后赵永胜说马云已经找到王卫托上关系了,王卫提出要50万元,其就与李红梅、付佐枝、马所琴凑了50万元,由其亲手交给了赵永胜。后来赵永胜说已经把钱给王卫了,王卫让其等消息。过了几天,赵永胜打电话说钱不够,还要30万元,其与李红梅、付佐枝、马所琴又凑了30万元,交给了赵永胜。又过了2天,赵永胜让李红梅去执法大队作笔录,并交了30万元罚款。第二天其与李红梅、付佐枝、马所琴、赵永胜等人又去执法大队办理解冻资金的事,赵永胜与王卫联系的,赵说王卫还要5万元,其与付佐枝、马所琴等人就又凑了5万元,装在一个牛皮纸袋内交给赵永胜,赵随手揣在上衣兜里,接着打了一个电话就走了。过了一会,其看见一辆白色工商执法车开进停车场,赵永胜上了那辆车,很快就下来了,手里也空了,他说已经将钱给了王卫。后来杨森林拿到了执照,2180万元资金也解冻了。

3、被告人付佐枝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4年1月间,其与李红梅、王艳辉、马所琴帮杨森林注册了华港公司,一共非法垫资2180万元,结果被市工商局执法大队发现,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后来李红梅得知负责查办此事的是王卫。王艳辉提出她认识一个叫赵永胜的,赵的亲戚马云是平谷工商局执法大队的,可以找王卫疏通关系。后其与李红梅、王艳辉、马所琴就见了赵永胜,赵答应帮忙。几天后赵永胜说王卫提出要50万元,其就与李红梅、王艳辉、马所琴凑了50万元,在李红梅家楼下交给了王艳辉。王艳辉和她爱人开车把钱拿走了。后来王艳辉说已经把钱给王卫了,王卫让等消息。过了几天,王艳辉打电话说还得给王卫30万元,其与李红梅、王艳辉、马所琴又凑了30万元,交给了赵永胜。3月25日,赵永胜让李红梅去执法大队作笔录,接受处罚,其四人与赵永胜一起去的,王卫让交30万元罚款,由李红梅先垫付。第二天其与李红梅、王艳辉、马所琴、赵永胜等人又去执法大队办理解冻资金的事,中午赵永胜说还要给王卫5万元,其与王艳辉、马所琴等人就又凑了5万元,赵永胜将5万元装在一个牛皮纸袋内揣在怀里。过了一会,其看见王卫开着一辆白色工商执法车到了停车场,赵永胜上了那辆车,接着空着手下来了,他说已经将钱给了王卫,那辆车就又开回了工商局。后来杨森林拿到了执照,2180万元资金也解冻了。

4、证人赵永胜的证言,证明2004年1月间,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集资2180万元为杨森林注册公司,结果被昌平工商局发现,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王艳辉知道其亲戚马云是平谷工商局执法大队的,就找其帮忙。2004年3月的一天,王艳辉四人约其见面,讲了事情经过,说这件事的负责人是市工商局执法大队的王卫,她们让其找马云向王卫说情,给点钱,尽量不处理或轻处理,把资金解冻,把执照办了。后其把情况对马云说了,马云答应帮忙找王卫。过了几天,马云说王卫提出要50万元,其就告诉了王艳辉。后王艳辉、李红梅、付佐枝、马所琴凑了50万元,由王艳辉交给其,钱是装在一个蓝色尼龙袋里。当天下午,其与马云一起开车去北京,到了西四环五棵松出口,马云给王卫打了个电话,王卫让马云自己乘出租车去送钱。马云就打车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马云回来了,手里的50万元也没有了,他说钱已经给了王卫。过了几天,马云说王卫还要30万元,其就告诉王艳辉。几天后,王艳辉她们凑了30万元,在其家楼下交给了其。马云说他先拿20万元,剩下10万元放在其处,等王卫要的时候再说。大约3月底的一天,马云电话告诉其事情办成了,让其带李红梅去市工商局执法大队找王卫交罚款。第二天,其与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李红梅等人又去执法大队办理解冻手续,王卫给其打电话,让其马上筹集5万元。其告诉王艳辉等人,她们就又凑了5万元。其与王卫联系,王卫说在执法队外面的停车场见面。过了一会儿,王卫开着一辆白色工商执法车到了,其把5万元放在一个牛皮纸袋里上了那辆车,王卫让把钱放在副驾驶的脚垫上,其就下了车。2004年4月,马云打电话说拿出5万元给王卫,当天下午,其开车和马云一起去了南四环一个洗浴中心,马云拿着5万元进去了。因为在路上马云给王卫打过几次电话,王卫应该已经在里面了。过了一会,马云空着手出来,说5万元已经给了王卫。

5、证人马云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间,其表弟赵永胜找其说,他爱人和别人集资2180万元为别人注册公司,结果被市工商局执法总队给发现了,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并说负责此事的是王卫,让其找王卫疏通关系。其就给王卫打电话,希望他把验资款尽快发还。王卫说这个案件很大,领导很重视,不好办。其说出资人想出点钱给你,把这事尽快了结掉,但不知出多少合适。王卫问其能出多少钱,其说你说个数吧。王卫说那就50万吧。其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赵永胜。过了几天赵永胜说50万元已准备好了,其就与王卫联系,王卫让其把钱送到五棵松。其与赵永胜一起开车去北京,到了西四环五棵松出口,其给王卫打了个电话,王卫让其一个人把钱送到长峰酒店,不让赵永胜跟着。其就拿上50万元打车去了长峰酒店,在大堂见到了王卫。我们聊了一会,王卫就拿着钱走了。其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到五棵松,与赵永胜一起回了平谷。在给王卫50万元的时候,王卫提出让其再想办法要20万元,所以在回平谷的路上,其告诉赵永胜王卫还要20万元。过了几天,赵永胜说钱准备好了,他向李红梅她们多要了10万元,准备日后招待王卫用。其就告诉王卫20万元已经准备好。王卫说钱先放在其那里,以后再说。其就对赵永胜说20万元放在自己这里,剩下10万元放在他那里,以后再说。后其去海南旅游,赵永胜打电话说王卫罚了李红梅她们30万元,他又给了王卫5万元。其从海南回来后,赵永胜说验资款退回来了,其给王卫打电话,问他那20万元什么时候给他。王卫说先放你这儿,因此20万元就一直在其手中。大约4月初时,王卫让其送5万元给他疏通关系,其讲要将20万元送过去,王卫说20万元有用,先不要动。后其让赵永胜从放在他手中的10万元中拿出5万元,一起开车到南四环附近的一个酒楼,赵永胜把车停在门口,其拿着装有5万元的牛皮纸袋进去见到王卫,把钱交给他就走了。回去后其和赵永胜把剩下的5万元分了,其拿了3万元,用于招待王卫在平谷游玩花了2万元。2004年5月,其又问王卫那20万元怎么办,王卫让其在平谷买一处房子,后来其与赵永胜带着王卫去看过三四处房子,但王卫都没有同意购买。后其借给赵永胜10万元,借给其弟弟3万元,放在家中暖气罩内6万元,还有1万元在单位。

6、证人郭东海(被告人王艳辉之夫)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间,其曾开车带其爱人王艳辉到李红梅家楼下取过一次钱,钱是装在一个蓝色尼龙袋里,其把钱放在后背箱中,当时李红梅、付佐枝、马所琴都在场。后其开车带着王艳辉去平谷的迎宾环岛见到赵永胜,把装钱的袋子交给赵,王艳辉说这是50万元,赶紧给人家送去,把事情办了,赵永胜就拿着钱走了。同年3月底的一天,王艳辉打电话说办那件事还需要2万元,让其赶紧带2万元到丰台工商局停车场,其就带上2万元现金赶到那里,把钱交给了王艳辉,当时付佐枝、马所琴也在场。

7、证人董广斌(被告人付佐枝之夫)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26日,其曾开车带着付佐枝、马所琴去过位于丰台区菜户营的北京市工商局。当时看见李红梅、王艳辉、赵永胜也在工商局的停车场。过了一会,马所琴让其出1万元钱办事,其从银行卡里取了1万元,马所琴从银行取了2万元,马所琴就拿着钱去办事了。

8、证人陆京京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间,其同学王艳辉让其丈夫赵永胜找平谷工商局的马云办事,其知道他们一共给北京那边凑过二次钱,是通过赵永胜给的马云,由马云再给王卫。第一次凑了多少不清楚,第二次凑了30万元,因为在这笔钱中王艳辉还向其借了3万元。后来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将30万元交给了赵永胜,并让他赶紧把钱送去。

9、证人杨森林的证言,证明2003年10月间,其准备注册成立华港公司,但没有注册资金。后其通过陈丽君从李红梅等人那里借到了2180万元的资金办理注册手续。2004年1月,李红梅说华港公司的注册资金被工商局扣了,其打听到办理此事的是市工商局执法大队的王卫和马增刚,其就去找了他们。当时王卫说其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在此过程中其与王卫接触过五六次。到了3月底,李红梅说可以拿照了,并向其要了11万元的垫资费。

10、证人陈丽君的证言,证明2004年1月其帮杨森林注册华港公司,并为其找到李红梅等人垫资2180万元的事实。

11、证人余雪峰、师书萍、熊淑萍的证言,证明其将身份证借给杨森林注册成立华港公司,但实际上其一分钱也没有出,对公司的情况也不了解的事实。

12、检察机关出具的三份抓获经过,证明2004年10月1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李红梅从其家中带到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李红梅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认了其伙同王艳辉、付佐枝等人向王卫行贿的事实,并提供了王艳辉、付佐枝的住址,后侦查人员根据李红梅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王艳辉、付佐枝带至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王艳辉、付佐枝亦如实供认了其伙同李红梅、马所琴等人向王卫行贿85万元的事实,但检察机关当天未对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立案,亦未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23日,海淀检察院对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依法立案,侦查人员于当日通过电话将被告人王艳辉、付佐枝传唤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红梅、被告人王艳辉、付佐枝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8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且系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犯有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在检察机关尚不掌握其行贿证据,且未对其立案的情况下,主动坦白其通过马云、赵永胜向王卫行贿80余万元的事实,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同时,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的行贿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大部分未得逞,应认定为部分犯罪未遂;另外,被告人李红梅能协助侦查机关查获同案犯王艳辉、付佐枝,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艳辉、付佐枝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均可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红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王艳辉、付佐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红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艳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付佐枝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 军

代理审判员 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慧芳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审查 资产拍卖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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