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明盗窃案
时间:2011-02-20 11:13:1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30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明(绰号老胖),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胜利客车厂家属院。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静,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明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明及其辩护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兰明于2006年4月27日14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清源东里11号楼地下室21号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邓某(女,26岁)的诺基亚NGage型手机1部盗走,经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90元。现赃物未起获。
被告人兰明于2006年5月2日14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清源东里11号楼地下室21号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邓某的诺基亚3108型手机1部盗走,经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现赃物未起获。
被告人兰明于2006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清源东里11号楼地下室90号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云鹏(男,23岁)的一美元(折合人民币8.02元)、一千韩元(折合人民币8.79元)、一万伊朗货币(国内不流通)及一张被害人本人身份证盗走,后被告人兰明被抓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郭长春、张宾、秦伟杰证言、被害人邓某、王云鹏陈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鉴定证书、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07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兰明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邓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 年十 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