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0 11:41:09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京海检刑赔确决[2008]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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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8日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周明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周明宇的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存在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决定,对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周明宇的申请予以确认。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