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骄傲

时间:2011-02-27 18:03:46  作者:李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刚刚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的一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让我想起了2006年,我做律师第二年办过的一起案子。

      案件本身是非常恶劣的,一审就在北京市一中院。我的当事人是无意中被卷进去的。他的父亲到我们所时,被告知孩子被卷入的这个案子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时,这个父亲受不了了。是他自己带着民警找到正在上班的孩子,孩子快要下班了,收拾好东西,把钥匙交给传达室,被警察带走了。如果警察晚一点去找这位父亲,他本是打算孩子下班后带着孩子去刑警队的。和他同去找孩子的民警说你带我们去接孩子吧,孩子是自首。

       男孩到案的这个事实,在卷宗里是没有的。只是用群众举报这四个字简化了父亲所做的一切。我和承办此案的民警进行了沟通,民警认为男孩是被抓获的,让其父带着去找男孩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不是自首。我又进一步和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并将男孩的到案过程材料交给了检察机关。开庭当日,对于男孩到案的过程,双方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否认定自首产生了分歧。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在关于自首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只对于“送子女或亲友”归案这一情况认定为自首。我在我辩护词中提到,对于送子归案应该做宽泛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法条本身。本案中父亲带民警到孩子单位门口,父亲把孩子叫了出来,将孩子交到了民警手中与把孩子带到刑警队交到民警手中,对于这个父亲来说实质是一样的,心甘情愿的让孩子去接受应受的处罚。他相信法律,他相信这样做是对的,生冷的法条背后是否应该有人性的关怀!判决书中虽然对于男孩到案没有认定自首,但对这一事实法院是予以了考虑,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基于本案的事实和律师的努力,法院认定男孩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为从犯,从犯是可以在法定刑也就是十年以下量刑的,男孩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三年有期徒刑。我总是忘不了男孩父亲的那双眼睛,忘不了男孩父亲得了肾病要吃药,但每次吃完药以后会全身浮肿,所以他到我办公时总会是在下午,肿消了一些以后。我们的法律难道不应该给这样的父亲一个交待,让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他选择把孩子交到公安机关是没有错的!

        2010年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于此种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从中看到的是我们刑辩律师们在其中所做的努力。

        刑辩律师,我们做的工作是为被告人辩护,同时我们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应有的推动作用。这就是我做为一个刑辩律师的骄傲!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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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审查 资产拍卖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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