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当自己的亲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时间:2011-03-13 11:36:33  作者:北京中银律所上海分所-吴滨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虽然在一般人的眼中,刑事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但是真正具有高尚职业操守的律师却始终把“尊重客观事实”作为工作准则。我聘请的辩护律师吴滨、徐强律师认为:“罪刑相适应,才能体现刑法的真正公平”。 吴滨律师、徐强律师经过长达几个月的细致工作并为我丈夫王某成*辩护的一个案件就真实的展示了上海律师在线网站律师纯熟的业务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2004年底,上海某公司的3名职员杨某、朱某、我丈夫王某被公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罪,我找到熟人介绍的一位所谓的知名律师,该律师告之:“我丈夫与其中杨某和朱某共同侵占的数额有二百万元,并要求我在三天内支付117万元律师费给这位律师。”我当场泪流满面被吓朦了,可以想象:非法侵占二百余万元以上应该怎么科刑?我毫无知觉地回到了家,准备将住房低价出售救丈夫(房子只能抵押借款70万元);然后求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都无法凑齐117万元。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找到了吴滨和徐强两位律师;同时承诺愿意支付20万元律师费;但是该两位律师却说:根本不需要20万元,但是我们只是按照规定收取应该支付的律师费用。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了解到杨某和朱某分别侵占了36万和39万元,还和我丈夫王某一起侵占了10万余元,但二者都说自己曾向当时仍任领导的我丈夫王某自首过,作为自首情节请求法院能予以减轻处罚,检察机关也予以认可;但是我丈夫王某自己却没有提出任何对自己可以法定从轻及酌情从情的有利证据。而作为我丈夫王某辩护人的吴滨律师和徐强律师,经过细心的阅卷,在数十本卷宗中发现了许多蛛丝蚂迹。两位律师发现本案十分特殊,作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杨某、朱某在退还了赃款后,都被告取保候审,而涉案金额最少的我丈夫王某却仍被羁押。在浩若繁星的卷宗中,两位律师发现了对我丈夫王某有利的证据,即杨某和朱某将案发前将两人进行职务侵占的情况告诉我丈夫王某后,我丈夫王某便将此事告知了单位领导,并且配合单位要杨某、朱某将赃款交出,在杨某、朱某将赃款交出后,我丈夫王某立即将两人的赃款交给了单位,此情节具有立*表现;我丈夫王某在单位找其谈话时,就主动承认了自己以虚报人员的手法冒领了工资,此行为属于自首情节,而这两点公诉机关均未在起诉书中认可,若没有自首及自首情节,我丈夫王某很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两律师据此提出了辩护方案,在庭审中,两位律师与公诉机关进行就我丈夫王某是否具有立*及自首情节展开了多轮激烈的辩论。而我丈夫王某也在两位律师的辩护中看到了希望。  最终,经过合议庭的慎重讨论,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提出的“我丈夫王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及立*情节,请闸北区法院减轻处罚,给予我丈夫王某缓刑的刑事处罚”的建议,给予了我丈夫王某从轻的裁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宣判后,我丈夫和我喜不自胜、相拥而泣;此时,我突然想起吴滨和徐强律师,岂不知这两位律师早已悄然离开了法院。  
新闻出处上海律师在线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公司清算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吴滨律师 > 吴滨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