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死刑改判死缓!

时间:2011-08-23 10:56:59  作者:中银律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吴滨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6年3月至9月间,山西省长治县西火镇红台村村民秦安灵怀疑王士平落选后还参与村里的事,并派人威胁自己,便化二万元钱买通茂金胜用老鼠药投毒,最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人害怕,则没有实施成功。然后其又纠集被告人靳文斌、郑锦川、梁怀文多次密谋对王士平报复,并准备了木棍、衣裤、头套、手套等作案工具。经多次踩点、守候,2006年10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秦安灵伙同靳文斌、郑锦川、梁怀文在秦安灵的煤场换上衣裤,戴上头套、手套,持木棍窜入王士平开办的煤场办公室,趁王士平一人在场,郑锦川持棍照王士平头部、腰部、胳膊等处殴打,将王士平拖至煤场南30米处,还用携带的铜线及其残忍的将王士平手脚捆住当场致王士平死亡。嗣后,逃离现场。 2006年11月15日,被告人梁怀文主动投案,并供述其伙同他人杀害王士平的事实,另,2006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程菊凤询问时,程菊凤明知案发当晚秦安灵等人更换衣服是去报复杀害王士平,而对公安人员做了虚假陈述。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案情、法律,判决秦安灵、靳文斌、郑锦川、梁怀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秦安灵死刑、靳文斌、郑锦川、梁怀文等有期徒刑;秦安灵不服,提出上诉,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秦安灵由死刑改为死缓。

对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死缓,我们认为:

第一,在办案前,被告进行了十分周密的预备工作,且曾经多次实施犯罪未遂,但仍不放弃,秦安灵妻子曾劝阻过其,但秦安灵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并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足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大,不应从轻处罚。

第二,秦安灵辩称其不是故意,只是想吓唬王士平,没想到要打死王士平。秦安灵只是臆测王士平威胁其,想对其实施报复,并且在将王士平打伤后,并不采取积极作为,不对被害人进行救治,而是捆绑王士平手脚,将其摔在玉米地里,阻止其自救行为,导致王士平没有得到及时被救治而死亡,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重审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秦安灵等人的共同打击行为所致,且被告人亲属能够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秦安灵和其亲属至今未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行为,故此,不具有本案中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且,秦安灵在原审时,还在在法庭上辱骂、威胁原告(被害人家属)等,则没有丝毫的悔罪表现,也不存在自首等其他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另,判决是“可不立即执行”,而不是“应当”,本案中被告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恶劣,并判处死缓已经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因而应当撤销死缓,立即执行死刑。

第四,在煤场办公室殴打被害人王士平时,秦安灵多次攻击被害人头、胸部、腰部等要害部位,为防止被发现和逃生,秦安灵还将灯泡拧灭,且把被害人拖至隐蔽的玉米地中,捆绑住被害人的手脚,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且被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则对秦安灵不应适用从轻处罚。

第五,秦安灵在1993年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2006年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无论从法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角度考虑,秦安灵都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要考虑原告以及其家属感受和对社会的影响,作出公正的判决,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秦安灵的刑事处罚不适用死缓,应维持原审判决,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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