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3 09:46:53 作者:班蕊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从法商视角 看剧本版权运营的基础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已于2017年3月1日施行。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众多的条款中,笔者选出了给自己留下深刻印象的一个条款:第七条内容,现还请读者们同笔者一起大声朗读三遍,会有惊喜出现 :
“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笔者将该条款的内容解析为“知商”和“知商”应当具备的三个能力,即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但还缺少一个最为基础的能力即作品创作能力。编剧创作电影剧本的过程,制片者创作电影的过程,都是创造作品,产生知识产权的过程,考虑到大多数电影作品的特性,我们将本文探讨的知识产权先聚焦在著作权方面。
剧本是一剧之本,也是可以脱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单独使用的作品。版权经济是规则经济,版权运营的源泉即是作品本身所产生的著作权权利。《铁梨花》《金陵十三钗》《唐山大地震》《让子弹飞》《富春山居图》等这些观众耳熟能详的影视作品,即是专业剧本运营机构运作的剧本著作权开发的成果。这些影视作品剧本著作权的运营机构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也因其全版权运营模式上的突出业绩于2016年被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4.5亿元现金收购。
所谓剧本的全版权运营,笔者认为更像是将剧本的著作权中的每项权利和各种最终呈现的艺术表现形式进行一一配型,而配型的依据就是《著作权法》。从《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来看,剧本的版权运营的标的准确来说是著作权财产权,也就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而剧本往往是从小说、图书、漫画等作品改编而来,当然,最终需要改编的艺术表现形式(如电影、电视剧、舞台剧、综艺节目、有声读物、游戏、开发衍生产品等)不同也决定了需要取得的著作权权利种类也是不同的,这部分是剧本运营中的核心内容,也是版权运营的基石和关键,需要版权交易的双方运用法商思维做出判断。
根据最终呈现的艺术表现形式不同而获得了相关权利许可之后,也应当对已经获得许可的权利内容进行分门别类的梳理,比如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期限、地域、权利种类、权利性质:专有还是非专有)等,同时建议对每一种权利的价值(获得许可的初始价格和对外转授权的价格进行评估),以上也就是剧本运营中权利基础的管理体系雏形。做好上述配型和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仅仅是版权运营实践的第一步。在后续的文章中,我们将继续对这个话题进行探讨,欢迎读者们继续关注。
附:Q&A 时刻
提问1: 请问什么是法商?
文创律政先锋 回答: 法 商(Law Quotient,简称LQ),从百度百科的记载来看,法商智慧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必备的一种能力和思维方式,但我认为是指具备信仰法律意识,崇尚规则,并具备运用规则解决商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方式。
提问2: 请问什么是知商?
文创律政先锋 回答: 知 商(Intellectual Property Quotient ,简称IPQ),在我看来,“知商”是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智慧、能力和思维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