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6 16:50:23 作者:闫志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接受孙章才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性质属于民间借贷。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民间借贷关系中的的本金(30000元)、利息(按每月10%递增)等在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
二、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中“损失赔偿”的说明。
1、损失赔偿的利率标准。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按每月10%递增)中合法的部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2、损害赔偿的时间起算问题。
损害赔偿的时间起算应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若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采纳。
代理人: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国显 闫志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