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6 17:55:54 作者:闫志真 文章分类:诉讼案件
民事诉状
原告:**,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
原告:牛****,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卫生院。
负责人:于**,院长。
地址:**********。电话:86****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住址***************。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2663.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18日20时20分许,宫***驾驶鲁B/Z3803号两轮摩托车载乘员牛****沿嵩山二路由南向北行使至书香门第小区门口处与宋**驾驶的鲁U/Z9360号轿车由北向东左拐弯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宫***、牛****受伤的交通事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宫***
牛****
2009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