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6 18:05:15 作者:闫志真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民事诉状
原告:朴汶秀,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国籍韩国,住吉林省长春市临河街5466号。联系电话:13730973775
被告:青岛恒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经理。联系电话:13843692521
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办事处逄家庄村新疆路15号。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擅自生产、销售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产品是专利侵权违法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并撤回市场上待售的侵权产品;
3、依法判令被告自行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部分机械;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0年5月13日原告朴汶秀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发明专利,并于2001年9月26日授权公告,取得发明专利(专利号分别为: 00800850.7)。
现在发现被告青岛恒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销售的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产品与原告朴汶秀享有专利权的上述专利产品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有擅自生产、销售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产品的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原告朴汶秀先生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有前述专利侵权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