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2 20:17:14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
2010年11月25日6时许,王松、刘军(外号麻子)、杨义、孟凡(均为化名)四人一起架驶别克小车(粤B3355E,未缴获)来到大浪街道布龙路龙胜天桥天桥下停下,杨义、孟凡在楼梯间望风,王松、刘军进入201房间盗窃,两人盗得手机一部,藏刀一把,现金三千元。随后二人进入301房间继续行窃,期间业主陈群(化名)发觉,在追赶过程中被刘军刺成重伤。
2011年1月5日8时许,警方在龙岗区板田街道河东路一栋出租屋内某出租屋内将王松、刘军、杨义抓捕归案,孟凡在逃。同时在四人住处发现手枪一支、麻古(毒品)50余克。焦锋在逃。因该案被第一现场报道,社会影响力较大。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王松、刘军提起公诉,以盗窃罪对杨义提起公诉,我受王娟(王松姐姐)委托担任王松的辩护人。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认真地审阅了案卷,认为王松没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应以盗窃罪对王松提起公诉,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显然量刑过重。
要证明王松不具有抢劫故意,必须证明刘军在201盗窃匕首时王松并不知情,为此,我根据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推卸责任的规律,精心准备了庭审策略,追究事实真相。
庭审中,我对刘军作了以下发问:
问:在201房间盗窃时你是否知道王松盗得了什么?
答:不知道。(注:犯罪嫌疑人为了不承担共同犯罪责任,都会回答不知道的。)
问:为什么不知道?(注:诱其自已说出不知道的客观原因,为其以后承认王松也不知道其手中有刀作铺垫。)
答:天太黑。
问:王松是否知道你偷了什么?
答:也不知道。(因为其前已述天太黑,他本人看不见王松偷得何物,当然王松也不知道其偷得了匕首。)
问:你们从201出来后,是否清点了赃物就地分赃?
答:没有,直接进了301房间。
问:也就是说,王松并不知道你拿了匕首进了三楼?
答:是的。
问:王松有没有示意你刺伤受害人?(有受害人陈述,刘军只能回答没有)。
答:没有
问:你在刺伤受害人前,有没有请示王松?
答:没有。
至此,我通过法庭询问,已证明了王松是不具有抢劫罪故意的,检方应以盗窃罪起诉。但检方随即出示了王松和刘军的口供,证明二人同时进入二楼盗窃,且王松知道刘军持刀进入三楼的事实,形式对我方极为不利。
我接下来对王松发问:
问:在201房间盗窃时你是否知道刘军盗得了什么?
答:不知道。
问:你们从201出来后,是否清点了赃物就地分赃?
答:没有,直接进了301房间。
问:也就是说,你看并不知道刘军拿了匕首进了三楼?
答:是的。
问:你有没有示意刘军刺伤受害人?
答:没有
问:刘军在刺伤受害人前,有没有请示你?
答:没有。
问:你回答为什么与警方口供不符?
答:他们刑迅逼供。(张口出示其断齿)
我结束了询问,向审判长报告:
报告审判长,因为王松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请求法庭对其口供不予确认,而刘军口供因此而成为孤证,也请求法庭不予认可,即:检方所出示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接下来,检方当庭撤销了对王松的抢劫罪起诉,仅以盗窃罪起诉,我方达到了预期的辩护目的。
附:案由: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毒品。案号: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948号:审判地点:宝安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时间:2011年5月23日。主审法官:略。判决结果:王松(马振杰律师代理),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刘军:有期徒刑十年。杨义:有期徒刑八年。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被害人:
我受王娟委托,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指派,就王松涉嫌抢劫罪一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王松没有抢劫罪的犯意。
王松等四人在进入大浪街道布龙路龙胜天桥某楼之前并未预谋要进行抢劫,之前其也未有抢劫前科,从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四名案犯没有任何要进行抢劫的共谋,刘军突然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完全是突发事件,王松没有使用暴力的意图,也来不及阻止刘军使用暴力,对王松以抢劫罪论处,与理不通。
梯间望风,王松、刘军进入201房间盗窃一直进行盗窃,
二、检方对王松以抢劫罪对王松起诉,适用法律有误。
检方如认为该案系普通的抢劫案,就应将四名同案犯均认定为抢劫罪;但本案中,检察机关仅将刘军和王松列为抢劫罪,显然认定了本案系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转化型犯罪。
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可以得知:刘军所用凶器餐刀系在二楼偷得,王松并不知情,亦未示意其使用暴力,根本不可能与刘军一起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检方仅查实了王松、刘军一起入室盗窃,就认定其二人一起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显然不妥。
如果检方认为该案系普通的抢劫罪,就应将所有案犯都以抢劫罪论处,如认为系转化型抢劫罪,就应证明王松使用过暴力或者示意过刘军使用暴力。但在本案中,检方一方面认定本案系转化型抢劫罪,同时又无法证明谢洋松使用过暴力或者示意过谢远军使用暴力,违反逻辑。
代理人:马振杰律师
*因我方辩护目的已完全达到,本代理词未在法庭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