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2 22:29:28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劳动纠纷
背景介绍:
2011年2月份,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设备被盗,怀疑是其下属员工王某所为,双方发生争执,后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将公司诉至西乡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赔偿工资损失11200元,公司委托马振杰律师全权代理此案,现此案已以有利公司的方式调解结案.以下是马振杰律师在仲裁庭宣读的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工业区第9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国
被答辩人:王*,男,身份证号码6124011980101643**,
住 所 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信息工业园古寮一路。
答辩人就贵会受理的王峰诉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25日工资11200元,毫无事实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履行劳动合同,但被答辩人于2010年9月24日开始旷工,再也没上班,根据经公司全体员工一起商讨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员工奖惩条款规定,连续旷工达3日者,予以开除,即2010年9月30日被答辩人已连续旷工满3日,从该日起被答辩人已被辞退,故,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010年10月工资的事实。
2、答辩人于2010年9月27日失窃,价值约10万元的财物被盗,答辩人已报案公安局已受理,该案仍处于追查中,因被答辩人有保管被盗财物的义务,在未洗清嫌疑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暂不发放被答辩人2010年9月工资,并保留要求其赔偿损失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3、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应发放被答辩人2010年9月工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点约定,被答辩人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九百元(从2010年7月开始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被答辩人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调整为1100元),被答辩人2010年9月的工资应为1100元,而非被答辩人所称的5600元。
综上所述,请仲裁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