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2 22:35:12 作者:马振杰 文章分类:劳动纠纷
背景:
赵某系诺*·***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2010年6月份辞去工作,因交接不清,无法核算公司应补偿给赵某的工资,赵某将公司诉至板田劳动仲裁委,索要较高额补偿金,公司委托马振杰律师全权代理此案,现该案已以有利于公司的方式结案,以下是马振杰律师在仲裁庭上宣读的答辩状.
答辩状
尊敬的仲裁员,对方当事人:
我受诺*·***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诺*·***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赵云诉诺*·***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诺*·**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赵*经常无故旷工,从我方提供赵*考勤记录可看出,赵*在2010年5月旷工达11天,6月旷工达20天,2011年1月旷工达6天,2月份旷工达13天,3月份旷工1天,同时考勤卡很多记录不是卡钟生成,是手写时间和地址。根据公司《职员手册》第二章第2.9条规定,员工旷工每年累计达到3次或连续3个工作日即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二、赵*没有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根据公司《职员手册》第四章第2.1条规定,必须领取《离职交接表》并交相关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同时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等公司财物,赵云未按公司规定履行离职交接。根据证人余绩的证言,赵*让其在《赵云广州工作交接》签字时,首先没有将签字文件亲自交给余绩,第二仅让其签字,并未将项目有关资料、信息等交给余绩。故,赵*根本没有完成离职交接手续。
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诉求。
理由: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