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2 20:59:52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我受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指派,当事人所托,就李蓉(化名)诉周曦(化名)离婚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被告上网成瘾是事实,原告父母所提交被告作息时间表具有极强证据效力。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11日结婚,并于2010年8月30日生育一子周翔(化名),这是个令原告父母都引以为豪的家庭,所以当原告向父母提出想离婚的想法时,遭其父母痛斥。
2009年××月××日,原告怀孕期间,其父母从老家来深圳探亲,亲眼目睹了被告种种行为,椎心痛恨,决心为了女儿的幸福,在垂暮之年,在远离故土的深圳,拿起法律的武器,亲手拆散曾经引以为豪的心目中的美满家庭。为了搜集证据,二位老人通宵不眠,详细记录了被告的日常作息表,时间长达半年之久,精确到了分、秒!面对着这份凝结着父母之爱的记录,面对着其他律师“这能不能作为证据”的质疑,我恳请法官本着尊重事实,以人为本的精神,予以认定。
其次,原被告之间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在外已有情人。
在与当事人的接确过程中,当事人的焦虑,无助、失望,透过电话深深地刺痛了我这个局外人,而身处围城的被告一不体谅原告含莘脯育之不易,二不体谅原告父母点点滴滴的付出,反而变本加厉的夜不归宿,寻花问柳,倘佯于自已的游戏帝国里和情人怀抱里浑然忘我。更过分的是,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不但不积极与原告修复关系,反而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财产,将其名下企业利润作为零,极大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也对国家税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对抗国家法律、破罐破摔的心理可见一斑。
再次,上网成瘾是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证据,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规定的好,好就好在这个“等”上了!这个“等”字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体现了中国立法者的智慧。
世界不是只有赌博、吸毒这两样恶习,网瘾就其社会危害而言,已超越了赌博、吸毒,成为困挠中国社会稳定的固疾。但婚姻法制定时网瘾的危害性尚不为公众所知,所以未在第32条予以明确列举,中国的立法者以一个“等”字来作兜底规定,造心苦诣,授予法官在法律适用时,依据客观情况作合理解释的权利。我深信,作为中国法制进步开路先锋的深圳的法官,是有能力,也有魄力行使法律授予的这项权利的。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